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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实施中的异常情况

网友投稿  ·  2023-05-13 09:05  ·  所有内容  ·  阅读 606


【 信息化】    ERP实施中的异常情况之控制供应商交货期 做过ERP实施的顾问或者用过ERP软件的人都知道,若企业的没个动作都按规矩来,没什么意外的情况,那么,ERP实施项目是非常简单的事情。但是,事与愿违,在ERP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如人意的事情。 笔者会对此,收集了一些比较共性的问题,拿出来供大家研究。 供应商交货时间比应交货时间早,那不是更好,有必要进行控制吗?其实不然,过早也有

ERP实施中的异常情况

ERP实施中的异常情况

信息化】    ERP实施中的异常情况之控制供应商交货期

做过ERP实施的顾问或者用过ERP软件的人都知道,若企业的没个动作都按规矩来,没什么意外的情况,那么,ERP实施项目是非常简单的事情。但是,事与愿违,在ERP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如人意的事情。

笔者会对此,收集了一些比较共性的问题,拿出来供大家研究。

供应商交货时间比应交货时间早,那不是更好,有必要进行控制吗?其实不然,过早也有过早的坏处。

1、可能会影响付款周期。

如企业跟供应商确定的付款期为交货后下月25号付款。则当9月29日交货时,付款日期为10月25日;9月30日交货时,付款日期也为10月25日;但是,当10月1日交货时,付款日期为11月25日。若我们规定供应商交货日期为10月3日,则预计付款日期为11月25日;但是,供应商为了能尽早拿到货款,赶在9月30日,送货到企业,则根据协议,企业要在10月25日付款。付款周期整整提早了一个月。若该笔货金额比较小,对企业影响还不是很大。若金额多的话,影响会很大。

2、风险的转移问题。

如据气象部门预报,2007年第13号台风“韦帕”可能于18日后半夜到19日白天在浙江沿海登陆。受其影响,浙江台州沿海海面风力增强到8-10级。企业本来要求供应商的货应交日期为22日,但是,供应商担心台风可能会对货物有损坏,就在17日把货送到了公司。只要公司收货,则风险就转嫁给了公司。

随着货物的交付,企业会产生很多义务,承担很多风险。所以,并不是货物越早到越好。

企业针对这一问题,一般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1、严格按照交货期交货。

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交货期交货,迟交不行,早交更不行。这种控制方式要求企业跟供应商之间,配合非常默契。如此操作的话,基本可以实现零库存生产,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库存。

但是,一般企业很难做到这一点。这只是个工作的目标,而真正能严格按照交货期交货,不提早,也不提前的,大概所占的比例只有10%的定单。

2、对不按交货期交货的单据需要上级批准。

由于第一种方式比较死,就有了这种比较宽松的方式。当供应商的交货日期与采购单的应交日期不一致的时候,一般人员没有审核收货单的权限,系统可以设置此种情况下的审核人员,如物流经理、总经理等等。

这种处理方式比第一种处理方式灵活一点,但是,时间久了,物流经理也不耐烦了,因为90%的物料收货都跟应交日期不一致,有的只差一天。这导致的结果是90%的收货单都要他来审核,他当然会觉得比较烦。

这就有了第三种处理方式。

3、对不按交货期交货的单据对用户产生警告,有用户自己判断是否入库。

当遇到交货日期与应交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收货单在审核时,会产生一警告信息,告诉用户该笔货应交日期是什么时候,实际交货日期是什么时候。他只是提醒用户注意,并不会剥夺 用户的审核权限。当用户觉得迟交一天或者早交一天外关紧要的时候,可以正常审核。当差异天数大的时候,就要向相关人员报告,寻求处理的方式。

此种处理方式,对管理上的要求比较高,要求操作用户有比较大的责任心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的判断。

当然,也可以要求顾问对此进行一些二次开发的改进,如当交货日期与应交日期差异达到5天的时候,单据必须交由上级主管审核。

4、只对特殊日期的交货期进行审核,如月末的进货情况。

有些企业对交货日期控制的没有这么严格,在不影响付款周期或者生产周期的情况下,提早几天交货,是允许的。也就是说,他们只要对本应月初交货,实际月末送货的情况进行控制即可。

针对这种情况,一般有二种处理方式,各有优缺点。因笔者遇到多家采取此种处理方式的企业,再这里,就多花点笔墨,进行比较详细的介绍。

(1)当交货期不一致时,用户在系统中,指定收货日期,为应交日期。

如本应10月3日交的货,供应商9月30日交货时,仓库操作用户在输入“供应商进货单”时,把进货日期改为10月3日,而不是9月30日。则,在根据“供应商进货单”生成应付帐款的时候,应付日期仍然为11月25日,而不会是10月25日。因为其根据进货日期推算。

但是,这一种处理方式,有一个非常严重的缺陷,就是会造成一定时间内库存的不准确。如做如上处理后,我在9月30查询库存时,查不到该笔物料的进货库存,而实际上,该笔库存是存在的。在查询时,当输入10月3日的日期,查询该日的库存时,该物料的数量就会显示。

也就是说,ERP的库存数据有时效性。若企业能够接受这一缺陷,则可以接受此种处理方式。

(2)当交货期不一致时,收货日期仍然为实际日期,只是,每月仓库会生成一份交期差异表,给财务。由财务调整应付款日期。

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上面的处理方式的库存查询不准确的缺陷,能够反映实际的交易情况。

不过,这也有不利之处。

一是,财务的应付凭证付款日期要进行手工更改,导致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这容易导致错误。无论是报表的产生,还是在修改应付凭证的环节,都缺乏强制的控制,操作员一粗心,就可能会发生错误。也就是说,此种处理方式对员工的要求,比第一种处理方式,要求要高,要求更加具有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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