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关于企业合同管理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小编结合实践,归纳总结了企业合同管理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以帮助企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1.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关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2.适时运用不安抗辩权防范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一旦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持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对合同解除的异议。合同规范

4.守约方应履行职责原则上止盈权利。

旁人原告偿付,守约方也有权利及时处理采行适度举措避免经济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科学合理服务费将由偿付方分担。虽然旁人偿付,应分担偿付责任,但假如守约方没采行适度举措以致经济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经济损失也无权明确要求旁人分担。

5.科学合理利用代位权、正当理由保障负债人实现。

作为负债人人,假如有负债人苏朗行使职权其负债人或是与该负债人相关的从权利,影响负债人人的期负债人实现的,负债人人能向人民高等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职权负债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负债人自身的权利除外)。负债人人的负债人到期前,负债人的负债人或是与该负债人相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期满或是未及时处理申报破产负债人等情况,影响负债人人的负债人实现的,负债人人能代位向负债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负债人履行职责、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是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负债人以放弃其负债人、放弃负债人借款、无偿转让个人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个人财产权益,或是恶意延长其到期负债人的履行职责时限,影响负债人人的负债人实现的,负债人人能请求人民高等法院撤销负债人的行为。负债人以明显不科学合理的低价转让个人财产、以明显不科学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个人财产或是为他人的负债提供更多借款,影响负债人人的负债人实现,负债人的相对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该情况的,负债人人能请求人民高等法院撤销负债人的行为。正当理由自负债人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职权;自负债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行使职权正当理由的,该正当理由消灭。合同规范

6.关于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人民高等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课堂教学中企业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行提控告讼、仲裁等举措。为保障权利的行使职权不超过诉讼时效,能在诉讼时效期间期满前以向旁人发送信函或是数据密电等能证明曾主张过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函或数据密电中务必要有催促尽快支付拖欠货款、履行职责权利等内容),此时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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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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